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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民办幼儿园协会章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促进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幼儿园教保质量,促进全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各园长(含董事长)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民办幼儿园建设、整改、办园方针、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协会是在市教体局和民政局领导下的一民间组织,其工作任务是协调各幼儿园工作,指导其发展,为民办幼儿园搭建一个互通有无、资源共享的平台,不具有行政、财政、人事职能。
  第四条 本协会不具有各园安全的行政职能,是不具有法定责任的民间组织,各园实行园长负责制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章程实施由各园长负责,幼儿园协会理事会统筹协调,监督本章程实施。
二、管理机制
  第六条  我市辖区内的民办幼儿园均可申请纳入市民办幼儿园协会管理范围,服从安排与管理。(具体形式:由本园提出申请,由理事会讨论后决定是否入会。)
  第七条  民主选举协会理事会人员,由5人组成。
     会  长:李媛
     副会长:彭丽    王洪芝
     秘书长兼现金出纳:张  瑜
     办公室主任兼会计:石秀萍
  理事会人员每年选举一次,理事会成员会议由3人以上参加,可以形成决议。理事会的主要工作:
  1、制定协会收费标准及各种规章制度;
  2、协调并解决各园内外关系与矛盾,维护协会成员切身利益;
  3、规划协会内部与外界的联系与培训学习工作,为协会会员搭建一个沟通与学习的平台,为曲阜的学前教育做出自己的贡献;
  4、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等工作。
  5、带领协会参与各种社会宣传活动及公益活动,扩大协会的影响力,为社会带来正能量的同时,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以利于协会地有序发展。
  第八条  协会收费统一标准(以协会成员认可为准),在每年3月8号前统一收取。
  第九条  为对各园在收费、会议等工作上进行纪律约束,决定各园在每年的3月8号前主动向协会预交押金(每园300元),用于会议迟到或无故不参加会议及违反规章制度的罚款,下一年3月8号前在原来的基础上补足,具体罚款及罚款用项详情见规章制度。
  第十条 各园在每年3月8号前交纳会费600元(按幼儿园为单位收取,分园一视同仁),以维持协会正常工作的开展,协会每年将费用支出向协会所有成员公布一次。花费支出票据有2名经手人以上签字,会长签字方有效。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开支,需理事会商议后决定,以示民主公正。
  第十一条  本协会不确定各园招生范围,但反对送小礼,挖墙脚的招生,反对无序及恶意竞争,经核实后如证据确凿,则由理事会协商后,责令该会员退出协会。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开办幼儿园办学条件的,本协会理事会有权上门做其工作,责令其退出协会,或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依据法律促其撤园。
  第十三条  由于本园的各种不良行为严重影响协会声誉的,经理事会核实后,责令该会员退出协会。
  第十四条,对协会以外的幼儿园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或各种不良行为严重影响幼教行业声誉的,协会有责任向业务主管单位教体局及登记主管机关民政局提出申请,请上级主管部门查处。
三、园务管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  各园实行由园长(或董事长)负责制的各项责任负责制,尤以安全为头等责任制,各园要与各岗位工作人员签订好安全工作责任状,层层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各园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堂严禁承包,园内的食品卫生与食堂卫生安全,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园要逐渐完善好自园的办学条件,做到逐年美化、绿化、设施、设置优化,每学期要用一定比例的积累基金进添置。
  第十六条  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后勤管理等。
  第十七条  各园长把关,配齐好幼师及保育老师,签订好工资合同,保证按月发放幼师工资。
  第十八条  各园应加强幼师教学研讨与保育研讨建设,经常开展教育与保育研究活动,鼓励幼师撰写工作心得,提高各园的教育与保育水平。
  第十九条  各园应在每年“六一”举行一次有家长参加的幼儿庆“六一”汇报演出活动。各园开展的大型活动可以邀请协会理事会成员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参加。
  第二十条  协会每年组织园长外出参观学习至少一次,以扩大眼界,增长知识面,提高办园水平。

曲阜市民办幼儿园协会
二0一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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