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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02.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2015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6年1月12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95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学生生命安全和千家万户幸福安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2012年4月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同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截至目前,陕西、福建、河南、湖北、广东等省已经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实施办法。

  我省是教育大省,校车保有量较大,且数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目前,我省17市共有各种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15467辆。其中经审批的正规校车10004辆,包括接送幼儿的1724辆。其它各类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5463辆,包括接送幼儿的2233辆。滨州、威海、青岛、潍坊、莱芜等市基本实现了校车全覆盖,威海市、无棣县被指定为全国校车运行试点城市。其他市也在发展校车的同时,通过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学校设置、加强过渡期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等方式,切实解决学生上下学安全问题。但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未取得使用许可的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在一些地区依然大量存在;学生合租车辆,乘坐无证运营车、拼装车、超载车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未经批准的幼儿园用非法车辆载送孩子屡禁不止。这些车辆安全系数低,安全隐患大,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重大事故,教训惨痛。迫切需要地方立法对我省校车安全管理作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62条,主要规范了校车管理机制、校车服务提供、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校车服务的总体原则。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另外,学生集中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基于以上考虑,《办法(草案)》在总则第四条第一款提出“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作为我省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的基本原则。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进行了详细阐释。这样就明确了解决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总体规划和路线图,为各地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明确了基本思路。

  (二)关于校车管理机制。校车安全管理涉及的单位、部门较多,容易出现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为此,《办法(草案)》增设了“校车管理机制”作为第二章,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校车安全管理实行以县(市、区)为主、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明确界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三是明确了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随车照管人员、学生监护人等与校车运行管理直接相关的主体责任。

  (三)关于校车服务提供。实践中,无论是由个人还是学校提供校车服务,都存在成本过高、资金后续支持乏力的困难。为此,《办法(草案)》第二十条作了与《条例》不同的处理,将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作为第一款,旨在倡导、推动各地首先选择这类企业,利用这类企业从事客运的丰富经验,为校车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同时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四定”内容,规定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学校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实行定线路、定学生、定座位、定点交接式管理,并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四)关于校车使用许可。国务院《条例》规定实行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办法(草案)》第四章在实施许可的具体执行层面,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一是明确了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提交的九项材料;二是明确界定了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的审查事项及责任;三是对校车标牌的发放、收回及灭失、丢失、损毁、校车报废等事项作出了规定。

  (五)关于校车驾驶人。校车驾驶人管理是校车安全管理中的关键环节,为此,《办法(草案)》第五章作了专门规定:一是规定了校车驾驶人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明确了负责出具审核意见的部门;二是为便于实践操作,在第三十三条中列明了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并规定了公安交管部门审查通过校车驾驶人资格后应当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六)关于校车通行及乘车安全。行车及乘车安全是国务院《条例》的重点内容,规定较为详细。《办法(草案)》按照实用、精简原则,将《条例》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两章所涉及的部分内容,整合为一章作为第六章并增加了部分内容,比如:增加了随车照管人员的基本条件,增加了校车服务提供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接受学校的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驾驶人出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时,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终止其接送学生服务,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等内容。

  (七)关于法律责任。国务院《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较为细致,按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办法(草案)》第八章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整合,系统规定了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学校、学生监护人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做到了责任主体明确、追责情形明确、问责种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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